Q: 律師您好
公司是成立於去年的3月,關於資遣費的部份,勞工退休金條例是說工作滿一年,給予二分之ㄧ個月的平均薪資,請問公司給的資遣費可以比條例多嗎?還是ㄧ定要依照條例不能更改?
另外想請問ㄧ下法律對於曠職這兩個字有明確定義嗎,請問是要以天還是以時來計算?
煩請律師解答
謝謝
A:
julia:
1.勞動基準法是對勞方最低的保障,如對勞方有更優渥的條件,當然可行.
2.曠職請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自明.
陳欣佑律師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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