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幾天收到花蓮縣保智大隊寄來的一份文令,內容寫著說我在yahoo拍賣網路上(標示我的帳號)於2月20日賣出一件標有CHANEL字樣的吊飾,並告知我己觸犯商標法,要我5月5日星期三到台東移民署裡附設的森林警察分隊做筆錄.因自己知道在自己yahoo拍賣網上的帳戶己很久都沒賣東西了,幾乎都是買的多.於是就打165防詐騙電話詢問,電話裡小姐叫我把寄送的地址,電話都在確認一次,照著寄出的地址查104都找不到有這個單位,所以不疑有它的就覺得是詐騙,把文令給回收了.
昨天,保智大隊的員警打電話到家裡了,更確切的告訴我說寄出的姓名和滙入的帳號,一聽之下是我太太用我的帳號把元旦在西門町購買標有"chanel"的吊飾給賣了,查正了一下之後知道滙款是滙到我太太的帳戶,這時後我才心想完了,是真的,不是詐騙.
後來員謺告訴我本來文令上是叫我5月5日去森林警察分隊做筆錄,因臨時有一個案需要到北部去,所以想和我在另外約其它我有空的時間,於是我就約5月6日到我家附近的派出所,原以為對方會有意件,沒想到他說可以,這讓我更相信不是詐騙了.
最後,我想請問的就是,無心的只是想把用不上的東西賣掉,也沒強調是真是仿,只是照著吊飾上的字樣打上標題的,而賣的是我太太,(我想她也挺無辜的),現在被告知這樣的行為己違法,筆錄上我該如何來回應員警的偵訊
ps 文令是針對我,並要我做筆錄時帶我的郵局存摺,可是她們都知道滙款的帳戶是我太太的,還是我要拿我太太的去,還是都不要帶.人到就好了?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您所述,雖然只是想把用不上的東西賣掉,然而,既然有照著字樣打上標題,可能涉及違反商標法規定。依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原則上,依所述情形,應尚在偵查中之階段,若屬事證明確之情形。最佳的後續處理模式,是坦白、配合偵查,並請求檢察官能予自新的機會而處分為「緩起訴」。所謂「緩起訴」,就是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三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三年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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