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現員工於客戶處收款後未繳回公司, 經查金額達十多萬, 員工辯稱二月份搬家時弄丟了, 也從未主動告知公司此一情事. 依勞基法及公司規章, 我們可以馬上予了解職, 但如何催討該員已侵吞挪用之款項?
先發存證信函再上法院告他嗎?
謝謝!
A:
您好:
一、若員工有所述業務侵佔之行為,得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無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
二、可先行與員工以協商和解的方式,請該員工返還款項;若未能協商成功,可寄發存證信函;若仍未能達到返還款項的效果;此時,再向法院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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