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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


廖OO 發問於 2010-05-03 | 台北 | 服務業

Q: 在此先感謝為小弟解惑的先進:

本人有本票強制執行的訴訟案件,因先前有在狀書上提到說裁判費由敗訴著承當。(裁判費由小弟先繳)
最後法院判小弟勝訴,結果對方從頭到尾都未出庭都由律師出庭,那小弟要向對方要裁判費結果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其餘都不知道那要如何才可以要回裁判費呢?
另請教一個問題提出刑事案件的方法有那些呢?是不是直接去警察局報案就可以了呢?不需付任何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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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關於裁判費的強制執行,與一般強制執行案件一般,可以針對裁判費用向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只有 對方的姓名、身份證字號,即可請求法院查其財產及收入,再針對其財產、收入予以強 制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故依上開規定,除向警察局報案之外,告訴或告發可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寫告訴狀投遞至地檢署。
此外,受害人亦得自行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只是一切舉證責任都要靠自己,沒有檢方的協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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