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3月份收到警方的到案說明書,說我違反商標法第82.83條,
起因是我在網路賣了一條手鍊,上面有3朵像LV包包上的小花圖案,但沒有LV英文字樣,
而我在標題寫了"LV經典元素手鍊"....
後來查了資料才知道每一朵小花都已經註冊為LV的商標了....
目前已做完筆錄,也已經到地檢署接受偵訊,
我沒有前科是初犯,一切照實回答,
也在偵訊時說"認罪"了,說"已經得到教訓了",
但我當場沒有特別請求檢方處以緩起訴或不起訴,
檢方問完問題,就結束了,當場也沒有說明是否緩起訴或不起訴~
我想請問,這樣是不是表示檢方會起訴?
接下來,我唯一能做的是不是只能等判決?還會收到什麼通知書嗎?
雖然已偵訊完,心裡的石頭仍放不下...
非常需要您的耐心回應,謝謝。
A:
陳小姐您好:
商標法第82條規定,必須以販賣的人「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以及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仿冒品」,繼而進行販賣才會構成。依您題旨,不知道您的項鍊來源是哪裡?這個是牽涉到你是否有「明知」是仿冒品的要件;此外,LV包包上面的「小花」,雖然是經過註冊的商標,但應該還不算跟「LV」一樣是著名商標,所以,若沒證據證明你是在「明知」的情況下去販賣,那檢察官就不應該起訴你,雖然您承認犯罪,但還是要有證據證明你是「明知」,不會因為你承認犯罪,就認定你有「明知」,更何況,你也說到,你是「後來」查資料才知道小花有註冊。
檢察官是否會結案還不知道,因為地檢署的偵訊,檢察官不會當場告知是否結案?或還會開庭,所以,您就等待地檢署的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或繼續開庭的通知就好。
若真的起訴,我認為您還是可以在法官審理時,否認你有「明知」的情況,應該還有機會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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