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七月二十號僱用一名大陸女子從事洗頭工作,本人在不知情該女子無工作證之下聘請
結果經有心人密告,於七月二十六被警方查獲, 本人也是覺得莫名奇妙雇用到無工作証人士覺得冤枉
想求助律師們 ,我出庭時要如何回答才妥當? 才不會被罰款太高?
因為本人從事家庭美髮收入有限,單親還要負責房貸、小孩費用
實在怕罰款太多負擔不起, 希望你們能幫幫我,想出好對策、減輕罰則, 謝謝你!
A: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雇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你雇用大陸人民的事証已經明確的話,你可以說明你確實不知道他是沒有工作證(如果你有做相關的查證工作更好)),並告知你的家庭狀況、財務負擔及已經知道錯了,請求再給你一次機會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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