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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支票因他案扣押已逾10年,第三人請求給付票款

支票因他案扣押已逾10年,第三人請求給付票款


王OO 發問於 2010-04-28 | 屏東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下列諸多法律問題請教,如蒙承允、無任感禱。
1.公司支票89年6月開立於甲公司(只押抬頭未禁背)預收款項後,因甲公司積欠地下錢莊無力償還,將公司支票 交由地下錢莊質押,且甲公司未如期交貨於本公司,而本公司之跳票原因。
2.乙OO代為處理地下錢莊取回支票後,並不法脅迫甲公司交出經營權(刑事案終結)。而89年10月期間公司支票因檢察官於乙OO處所扣押至98年2月間發還乙OO,且乙OO又將支票交由丙OO。
3.丙OO(持票人)行逕起訴本公司給付票款,且為乙OO於他案處理票據及做證人,又另他案為乙OO代理訴訟,而對本公司案稱乙OO因積欠其薪資,將本支票轉讓作為抵債,且依票據法13條不得抗辯之事由。
諮詢部份
1.本公司票據是否已罹於時效。
2.乙OO與丙OO是否具惡意或虛偽通謀之意思(是否適用票據法14條及民法87之規定)。
3.扣押期間是否有中斷問題及是否適用票據法22條之規定。
4.是否得以乙OO不法原因(刑事判決確定)抗辯丙OO。
5.丙OO是否有權利請求,而本公司是否得已不給付之。
6.甲、乙、丙OO三者誰有權利請求或已罹於時效三者鈞不得請求。
7.乙OO不法取得甲OO之大、小章偽蓋本公司支票作為轉讓,且無乙OO印信簽名,是否為背書不連續。
8.乙、丙OO二者是否有處份權。
9.丙OO持89年6月退票理由單(甲OO之單據)是否可作為提示證明,(本公司此支票未做止付提示)。
10.如法院判決已罹於時效,本公司對於三者是否還有債權債務存在。
因時間較緊急、謝謝您。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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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王先生:你好!
1.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你所述,如丙於時效期間因檢察官之扣押,而不能行使其票據之權利時,則其起算時效之時點,須自其得行使之時點起算!
2.乙,丙是否惡意取得票據,須依具體事實認定!
3.檢察官扣押期間係執票人無法行使其票據權利之期間,此期間時效無從進行!
4.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貴公司)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丙)之前手(乙)間所存之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甲公司雖未履約,致貴公司不願兌現支票,但票據為無因證券,除非乙,丙取得支票出於惡意(明知甲公司無對價取得支票等貴公司有可對抗之事由存在,仍受讓該支票)貴公司可依同條但書之規定對抗乙或丙.
5.乙,丙僅在無惡意受讓該支票時始得請求該票款.甲則因貴公司有可抗辯之事由存在而無法全額向貴公司求償.
6.乙取得票據因該票有書明受款人甲之故,須經甲之背書以證明其連續及合法取得,至於丙可依乙之空白交付票據取得票據之權利,無須乙之背書.至於乙是否盜蓋甲之大小章取得票據,可在對抗甲之事由及是否惡意中一併主張之(依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7.若因票據時效之理由貴公司固可拒絕給付乙丙之請求,但如貴公司尚有欠甲公司該票據之原因債務時,甲公司或其債權人仍可以其原因關係向貴公司請求履行.(甲之債權人可代位甲請求)
8.退票理由單即為執票人之提示證明,惟該證明反可作為執票人於當時即可行使票據請求權之證明,因此是否因檢察官之扣押而不能行使,似有爭議之空間!
9.其餘問題,請參考以上解答,不另重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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