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於A公司工作四年了,因A公司欲轉換切割為A&B公司(A&B雇主相同)故
A公司於1月先與部分員工簽B公司的聲明書(只有簡單說明並無聘用合約書詳細的內容)後並發給轉聘B公司通知書,而後B公司再於3月與員工簽立轉聘用合約書,但轉聘用合約書中的內容與原認知上有差異
可否拒絕簽此合約書
請教專家律師
1.聲明書為共同簽訂的但只是簡單的一張A4紙,內容多為口說並無載明,雖有雙方簽明是否有效?(簽訂後有發轉聘通知書)
2.而後再簽立轉聘用合約書,因內容上覺得對勞方沒保障,若不簽此合約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3.請教是簽,還是不簽? 勞方在此狀況有保障?
在此先感謝您的幫忙與回答
A:
小雷:你好!
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依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基此A公司改組為B公司時,除非B公司之勞動條件與A公司相同,其留用之原A公司員工如不願留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發給資遣費外.原則上A公司應依16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及依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如A公司改組為B公司後,因勞動條件與A公司不同,勞工應可拒絕簽約,而請求原來之A公司依20條之規定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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