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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僱用到在逃的外勞被罰鍰?

僱用到在逃的外勞被罰鍰?


AOOOO 發問於 2006-08-02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大律師您好~
家父經營的是餐飲業,但最近被抓到僱用一位逃跑的越傭。
那名越傭在家父僱用她之初就騙家父她是結婚來台的,並且在家父向其查驗證件時被以她正在申請身分證為由拖延。不料家父糊塗,時日一久竟也忘了再查驗此名越傭的證件。
今年7月本有意辭退這名越傭,不料警察卻先找上了門。家父被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求以75萬的巨額罰鍰,後來得知是政府為了"全民拼治安"不論初犯與否(我們家是初犯),皆罰75萬,地方法院也表示我們是今年被罰75萬的第一個案例。 加上僱用此名越傭的時間長達五個月,似乎對我們來說是很不利的。
家父為此傷透腦筋,因為家父之前生意失敗,已宣告破產,三個孩子也都還在唸書,如此巨額罰鍰實在讓我們家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且此名越傭在做筆錄的時候,連警察都差點被她的高明謊言騙過,警察尚且如此,更何況是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如何分辨是非呢?
請您們幫幫我,告訴我怎麼做比較好?我們不敢奢求不被罰,也願意承擔我們的錯誤。
只盼望能有轉圜的餘地將罰鍰減少到我們能負擔的金額。
有勞您們費心了,不勝感激!
為父母十分擔心的孩子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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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六三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倘若你接到這個處分期間尚未滿三十天者,可以試試看向處分機關提出訴願,主張處分機關並未依照個別情形予以決定罰緩金額,逕依最高罰鍰額,有裁量怠惰的違法情形,請求處分機關撤銷該罰緩決定,依具體個案情形而處以適當的罰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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