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原本兩間公司合併在一個辦公空間,有兩名股東,因為股東爭權,一夜間在員工無預景之情況下,A公司搬遷,A公司管理人員說公司僅為搬遷公司,故若身為員工A公司同事,若不願意前往新工作地點上班視同辭職,無法給於資遣費,請問這是合法的嗎?勞工應該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自保?
A公司由於有許多年屆退休的老員工,由於工作地點,和A公司突然搬遷之過程遭受驚嚇,並不想繼續於A公司工作,請問退休金他們能拿到嗎?能拿到多少呢?
謝您的回覆
A:
吳小姐:妳好!
公司既然只是搬遷新址,並無改組或轉讓情事,且無不續聘之意思,因此並非公司方面終止勞動契約.則員工不願前往新址上班即等於勞工本身之故終止勞動契約,在此情形下,除合於自願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可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申請自願退休外,其餘即無法請求資遣.又因未達退休年資,自更無退休金可拿.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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