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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雇主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小O 發問於 2010-04-26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公司的員工大多服務多年的員工.其中一名員工是公司最資深的師父.之前利用老闆家發生一些事竊取公司帳冊及公司資料外流.但他私下跟老闆認錯.老闆原諒了他.原本老闆以為從此他會安份工作改過.但.....雖是沒有再惹其他風波(老闆整天到公司盯著).之後更是三不五時找機會偷懶.印刷時坐著遠遠的.印到版面黑版時或顏色不均.客戶抱怨一堆.被客戶扣錢的很多.跟他溝通總是一大推理由.說實在的.他每天印刷的量.根本付不出他的薪水.老闆跟他溝通幾次.也都依照他的要求給薪了.但每次都不超過1星期又開始重覆舊徹.現在景氣又不好.不能再繼續讓印刷品質惡化下去.苦於此人非常狡猾不知如何處置他才好.因為溝通已經無用.也管不動他.所以老闆想直接遣散他.不知有啥理性方式可以保護公司.麻煩可以告知嗎.謝謝

PS.若勞基法不能保護顧主對付這種劣質員工.是否可以讓公司倒閉.重新開新公司把其他的員工移轉過去呢?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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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如欲直接不附理由遣散該名員工,法律上用語為僱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基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是禁止的。
二、依您所述事實,如皆為真實,貴公司仍得以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例如,該員工常印出黑版或顏色不均的情形,於收集相關事證後,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依該條文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依同法第16條及第17的規定,須於終止勞動契約之日前30日通知該員工欲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並發資遺費,應予注意。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如貴公司先前內部與勞工訂有工作規則時,如該員工之偷懶.印刷時坐著遠遠的.印到版面黑版時或顏色不均等等情事有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規定時,亦得以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無需先予預告期間及支付資遣費: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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