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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會已作成之和解條件,可否撤銷或再議


阿O 發問於 2010-04-2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因我弟其女友現已懷孕5個多月,我弟有意願要結婚,但女方開出結婚費用500萬,非我方能力所能負擔,故雙方仍在協調中,但前天,女方家屬突然來到我家鬧事,甚至想將我弟強行帶走,幸好鄰居幫忙報案,就在警方到場協調下,雙方改到調解會調解,我方僅家母及我弟與會,家父因心臟病發由我陪同至醫院就診,會中女方開出條件-係因我方無意結婚,所以要我方給付500萬並聲明放棄孩子的認養權,且限期在孩子出生後1個月內給付,至此雙方關係就此斷絕,然家母及弟弟因不知如何應對,遂於調解紀錄中,簽名同意前述條件,調解委員便改訂下次調解日期,雙方就付款方式,續行調解。
請問:
1、這樣是否已算調解成立?可否在下次調解會時推翻先前和解之條件?我方可算是迫於對方壓力才同意的那條件的....
2、如不能推翻先前和解條件,能否加註對我方有利之字句,畢竟,我方是有意結婚並非無意,只是費用非我方能力所能負擔的,我方該如何表示或保障權益?
3、我方有何反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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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調解程序,為訴訟繫屬法院前,就當事人間發生爭議之法律關係,勸導兩造達成合意之解決方式,以平息紛爭,避免訴訟之程序。若兩造達成合意而調解成立,該合意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該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以下之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之效果相同。
2.您的情況中,有關於調解內容,若內容為放棄孩子的認養權,恐涉民法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致於給付新台幣500萬部分,若雙方曾口頭協議同意,且未定有其他條件,即成立和解契約,惟調解之成立,須經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上簽名蓋章且經法院核定,是以本案調解尚未成立,亦即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目前若您不同意該條件,則可於下次調解時表達您的意見,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調解即不成立,而調解不成立時,您可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對方亦無法據此調解要求您給付500萬,惟如前述,若之前您與對方若曾口頭達成和解契約,對方仍可提出證據對您起訴主張給付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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