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當經銷商要和原進貨商簽約時需具不動產讓原進口商做設訂(貸款以支票支付),因所要的文件都須以正本,經 辦的代書又是對方找的實在不妥,該怎辦?
請問類似這種經銷經商欲和原進口商簽約的細節是否有詳細的資料可供查詢或法律依據
感謝您的回覆
A:
Amy 您好~
進口商為確保未到期的貨款債權(因為經銷商不是以現金支付承銷貨物的貨款,而經銷商簽發或轉讓的支票也不見得絕對能夠兌現),所以要求經銷商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乃目前普遍的做法,且比較有保障。
如果您不放心對方指定的代書(土地專業代理人或地政士),可以另外委任一位您能信賴的代書與對方的代書會同辦理抵押權設定事宜。或者您也可以DIY,那麽就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1. 除了印鑑章自己保管之外,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约書」框線外不能蓋章(框線外所蓋的印章是準備修改用的,叫做儲印),若需要蓋章時應確認:「擔保債權總金額」欄中所載的總金額是否為您所同意;「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欄則應填寫:「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範圍」為債務人因經銷權利人的商品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约金,及債務人所簽發的票据債務。
2. 以上為應注意的重要項目,其他如「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约書」中的「流抵约定」欄、「其他擔保範圍约定」欄,以及「申請登記以外之约定事項」等欄則以斜線劃除,剩餘的當事人資料以及設定標的物資料則依据自然人身份証或法人執照証件,與所有權狀照實填寫。
至於您另問的:[經銷商和進口商簽约的細節有否詳細的資料可供查詢或法律依据] 。其實這才是重要問題;您這種情形通常都由進口商提出定型化契约書讓經銷商簽章,契约內容當然比較有利於進口商,所以您可能不能或因欠缺法律專業無法修改該契約。法律依据縱然没有篇幅因素所限,恐怕也不是一夕之間能夠完全明暸!誠懇建議:最好委請專業人士幫忙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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