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有二個問題想請問,不好意思.
1.若是我公司出版的書籍需要水墨插圖,本公司請畫家專門為了我們繪製插圖,並且將完成的畫作都交給我們了,那我們應該擁有這些畫作的絕對權利吧,我們能把這些畫作做修改或他用途使用吧.這樣還需要訂定合約嗎?畫作都是原創,為了本公司畫的.
2.若是某位畫家是畫作A的原創,但是他一共畫了畫作A 5張,我們購買取得一張,這樣我們能把畫作A拿來做商業用途嗎? 畫作A是該畫家的原創,但是畫了很多張,這樣還算複製畫嗎??(跟問題一無關聯)
謝謝回覆喔
A:
一、 依您來函所述情況,應屬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法律關係,依 該條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時,除非合約另外約定,否則在合約未約定之情況下,原則上係以受聘人(即畫家)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出資之委託人(即貴公司)僅取得可以利用著作物之權利。
二、 至於「利用」的範圍到多寬廣,原則上就必須視 貴公司委託畫家創作的目的而定,如您所言,貴公司委託畫家進行創作之目的在於出版書籍,則基於出版、印刷、散布 貴公司所出版的書籍應該都是在所謂「利用」之範圍內。至於修改的部分,則比較模糊,原則上仍須考量 貴公司委請畫家創作之目的為何,如果修改畫家之創作已經逸脫了原來 貴公司委託畫家創作之目的,則將可能被認為不適合法之「利用」。此外,也必須注意如果更改畫作將造成畫家個人之名譽受到負面影響,將造成對於畫家著作人格權之侵害,建議應予以謹慎。
三、 至於您所詢問之第2個問題,如果 貴公司僅為單純的購買畫作,而非出錢聘請他作畫,或未取得該畫家之其他授權時,則 貴公司之權利就僅僅限於該購買而得之畫作,貴公司是不能將其重製、印刷在書籍上或甚至改作,這點仍請 貴公司留意。
四、 以上,仍請 貴公司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來電:(02)2705-6278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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