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民國96年10月為朋友作保
當時朋友是以"房子"作為抵押 銀行經理只跟我說是形式上的需要才需要一個保人
於是我就笨笨的蓋章了最近一些狀況銀行打到我這裡來
我確認了一下我當初簽的"連帶保證人"@@
當時經理未說明我也是最近才開始上網去瀏覽何謂連帶保證人
請問我可以用銀行法規第12條來申訴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呢?
謝謝您耐心的回答!
A: 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均求償之。」前揭規定之適用,以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為限,因您未提及係擔保何債務,故無法替您辦別是否有該條之適用,若有該條適用,您自得主張其求償不足部分,方由您連帶保證人平均負擔之,若無,則依第273與第739條規定,連帶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銀行可向您求償該全部擔保金額,惟若銀行拋棄為其您朋友之債權擔保之物權者(即房子抵押),依民法第751條規定,您(保證人)可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金額內,免除您的保證責任。實務上,銀行通常仍會先對抵押之房子進行拍賣求償,若有不足,方會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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