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爸在民國53年為叔叔當保人向銀行借100萬
其他的保人是叔公的兒子但已死亡
去年突然收到法院要執行我爸繼承祖產的一筆土地要執行拍賣
請問
53年借款期間還款到57年就未還
57至今去年收到法院來信前都沒有告知
爸也不記得這事了還親自到銀行了解但銀行就是要爸負責
如今我們有什麼解決的辦法
叔公的孩子還有一個在世他沒有還款的責任嗎
同時他也繼承祖產
銀行沒有盡告知義務延至今日本息產生
難道銀行都無相關責任嗎
謝謝您撥冗詳察
祝順心
陳芝宇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定法院已經要來執行你父親繼承的債務,應該就表示銀行在此之前,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法院判決),否則,銀行也無權聲請法院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因此,建議您可向先從法院執行處方面,連絡書記官聲請閱覽該執行案件的卷宗,再從該件的卷宗裡找到銀行所取得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或判決)案號,再輾轉向那一個案件的書記官聲請調閱那個案件的卷證,就可以看到當初銀行究竟是如何取得法院發給的支付命令或是判決?又當時法院的公文究竟是送到哪裡去?由何人所簽收?如此一來,為何你們多年以來都沒有收到法院公文,或是銀行的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等問題,都可以因此獲得解答。
此外,當時這個保證案,到底有多少保證人?又您的父親只是單純的保證人?或是一般向銀行貸款時所常見的「連帶保證人」?甚至是「連帶債務人」?以及積欠的本金及利息如何計算等細節,都可以從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判決的原始文件中看到。
因為,只要您父親是「連帶保證人」或是「連帶債務人」任一種身分,銀行就可以自由選擇要找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或是您的父親來清償這筆債務,而無須先行向債務人追償無效後,才能向您的父親追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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