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你們:
這問題困擾著我。
月前以電子信件與某公益團體負責人聯繫,
承諾三個月內無償幫忙架設公益團體網站。
對方回信表示認同和感謝,
並計畫開始共同合作。
但經過一個多月準備,發現事情困難度高,且因將搬到外地,
故想撤消這個約定。
請問可以這樣做嗎?需要意思表示撤消這個約定即可?
法律上有甚麼必須完成的事嗎?謝謝
謝謝回覆!!
A:
情形一:
您好,依所述情形,
您與該公益團體之間若具有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並有互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應已成立一「無償委任」契約。則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你得向該公益團體為解約的表示之後,終止該契約。
但民法第549條第2項也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因此,假如在此時終止契約,使該公益團體受到原先所不可預期的損害,您可能需負擔賠償的責任,但亦可主張非可歸責於您的事由,來免除該賠償責任。
情形二:
若您與該公益團體間沒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則雙方間成立一「好意施惠關係」,您欲終止該關係,沒有契約上的責任。但有無成立侵權行為,仍須視您有無故意過失,以及該公益團體是否因此而受有損害來判斷。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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