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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問題


吳OO 發問於 2010-04-20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網拍賣場,主要都是在販售一些項鍊、耳環。今年四月,男友托我幫忙拍賣二手的LV包包,包包來自於男友的哥哥於兩三年前至香港旅遊時買回,已使用2年多,最近才給我男友,因為男友用不到,且外表尚完好,所以想上網拍賣。我不知道二手的名牌包包是不可以販售的,我有事先查了一下網拍市場,發現有些二手的名牌東西在上面販售,而且滿多的,所以就將包包上架到網拍。

面交當天,我們原本想找網路賣場的服務電話,但是露天賣場不提供客服電話,因此我們就打電話至派出所24小時服務電話詢問,接電話的人,跟我們分析名牌正品及水貨的定義,並說明若提供買方詳細商品資訊,是可以做網拍的動作。原本想與買家延期面交時間,另與網拍市場聯繫詢問,但由於該名買方(員警)說他在網路上有買過類似商品,所以才確定於當天面交。我並不清楚LV包包的行情價格,而且男友拿給我網拍時,並沒有告知我這個包包為仿冒品,因為他哥也沒詳細告知包包的狀況。

但是到了面交地點時,買方(員警)與另一位員警出現,檢查那個二手包包,他們初步判定為仿冒品,將我們帶往警局作筆錄,並將包包交給另一位LV包包鑑定員鑑定,鑑定結果為仿冒包。因為網路賣場是我架設的,所以要將我以違反商標法起訴,由於我們不是故意要販賣仿冒包包,所以民事訴訟的部份,就不提告。

之後,警員說案件已移交地檢署檢察官,叫我們等候法院通知,請問我這樣的〝違反商標法〞案例,要如何處理?之後的判刑結果為何?

麻煩您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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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商標法第8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明知為使用相同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販賣該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所述情形,應該是該包包的商標是仿冒的,所以您乃涉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了。
二、一般說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而只要在緩起訴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照實向檢察官說明,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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