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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游OO 發問於 2010-04-19 | 台北 |

Q: 你好:
因銷貨收不回帳款,所取得的本票己採取強制執行而後所取得債權憑證,
其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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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嘉甫

律師

A:  [quote:e1830c2201="游小姐"]你好:
因銷貨收不回帳款,所取得的本票己採取強制執行而後所取得債權憑證,
其債權憑證的有效期限為幾年?[/quote:e1830c2201]
你好:
1.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又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效滅。
3.本件本票既已聲請強制執行,則三年消滅時效因而中斷,然若當初是「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經法院確定判決者,或是如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情形,其後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債權憑證者,則依前揭民法第137條規定,自該發給債權憑證之中斷事由終止時起,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然若當初本件是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發給債權憑證者,因其非屬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故其重新起算之時效仍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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