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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資爭議


方OO 發問於 2010-04-14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先前在a補習班工作,a負責人出國,由a朋友當主任,a父親給薪資,中間a有回來看一下,但是沒和我談薪資和勞健保,每天從早上11點作到晚上10點,星期六還要上班半天,又沒加班費,中間暑假說學生變少將減低我的薪資,後來我要離職,a朋友留我,總共做了一年多,a父突然說補習班已頂讓給b,且b不用我,要我找新工作,只在月底前6天告知我,我被迫離職,也沒開給我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我手上有卡單,和a朋友開給我的薪資明細單,上面沒有勞健保這一項,我是在離職後4個月向勞工局申訴(因為我本來想要是有找到工作就好了),但是我現在生病都不能用健保卡了,請問,可以要求工作期間的勞健保,資遣費,失業救濟給付,和非志願離職證明嗎?在勞工局的協調會我要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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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聲

律師

A:  妳好:
1.依勞委會87年擴大適用勞基法適用公告,妳從事的補教業應在勞基法適用之列。
2.至於你所從事工作為有一定雇主之職業,雇主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全民健保。
3.如該補習班為僱用5人以上之行號,也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妳投保勞保;反之,如未
達5人,並無強制納保規定,縱未為妳投保勞保,亦無違反該法規定。
4.依妳所述,該補習班轉讓(頂讓)他人,妳未被留用,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應由原雇主
發給資遣費。
5.所以你可以向原雇主請求:資遣費、公司應為妳投保卻由妳自己所繳之健保費。
6.至於非自願離職證明,妳可在勞工局協調會據實陳述,勞工局會依妳實際情形決定發或不發給
妳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按是否為非自願離職,看妳的就業保險年資有沒有滿1年以上,申請
失業給付。
7.以上僅供參考,如有未盡,歡迎來電。03 3321771楊仁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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