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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性離職有資遣費嗎?

非自願性離職有資遣費嗎?


Anonymous 發問於 2006-08-02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
如果被公司告知因為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老闆說內勤小姐不需要那麼多人,只要一個
而請我另行去找工作~因此只要做到8月底
可是這並非我所願,不是自己想離職的
請問:
如要跟老闆要資遣費要的到嗎?
他已經有先說每個月提撥6%給我們了,但這是兩回事阿~是否不能混為一談呢?
如果我跟老闆要資遣費是合理的嗎?
現在已經有提撥6%了,還是可以要求一年一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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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倘若你並無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的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的法定情形者,你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十七條規定(適用選擇舊制部分):「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選擇新制部分):「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倘若有爭議者,可向當地之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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