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學校單位,舉辦班級Logo競賽,讓學生自行創作,
若學生直接將某個卡通人物的圖拿來設計Logo,若純欣賞,是否會有侵權行為?
若將此圖印於班服上,是否有侵權?
律師
A:
您好:
卡通圖案通常於完成時都可取得著作權,而且,大多是著作權人作為營利使用。所以,建議儘量要求學生不要直接使用卡通人物作為LOGO的一部分,以免引起不必要之糾葛。
但如果一定要使用,也可以參考下列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越是非營利,且比例越小的使用,通常越會被認定為是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相反的,如果是完整使用,甚至作為營利使用,當然越會被認定為是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當然,如果只是單純欣賞,被認定為侵權的機會就更是微乎其微。如果是課堂上的教育用途使用,也可以引用著作權法第46條的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主張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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