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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 預告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郭OO 發問於 2010-04-10 | 台北 |

Q: 律師先生你好:

敝公司最近辭退1名員工(稱呼他為"甲"), 甲員工寄存證信函, 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本公司基於下列理由, 請甲員工離職, 請問是否符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 是否可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調解?

1. 公司所有員工皆於早上8:30上班, 甲員工無法配合, 每天都晚於8:30到公司. 雇主提出要求改善, 甲員工仍然不願配合.

2. 工作不專心, 處理經常性, 例行性的工作, 也常出錯.

3. 甲員工每天早上11:30還是上班時間就開始準備個人的午飯, 有時煮中藥進補. 公司常常迷漫著燒酒雞, 當歸鴨的味道. 吃完午飯, 就併了3張椅子躺下來睡午覺.

4. 公司早期營運良好時, 會給甲優厚的獎金. 只是近幾年來, 生意非常不好但公司也會儘量給與甲獎金, 只是不再像以前那麼優厚. 員工甲從此工作意願低落, 頻頻出錯. 與僱主交談, 也是愛理不理的樣子, 讓人難過.

5. 前些天, 甲員工故意挑釁, 與雇主在辦公室爭吵, 嚴重影響上班秩序, 雇主只好請他離職.

甲員工已工作12年, 其資遣費的金額將會很龐大. 雇主是否可分期支付? 另外雇主是否可以拒付預告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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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按您詢問內容,可能構成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由於法院實務上對於是否構成此兩款之見解,寬嚴不一,不過基本上仍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除解雇該名員工外,別無他法可資處罰,始可不經預告解雇該員工。
另外,由於資遣費可否分期支付部分,由於法規上係規定一次給付,但只要與員工達成共識,分期給付應無不可。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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