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社區主委不修理對講機,財務三個月公告帳務表,我可以拒繳那管理費嗎?...
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律師
A:
您好:
一般司法實務上,通常不認為管委會是否已經盡到法定義務?可以拿來當作特定住戶是否應該繳納管理費的條件。也就是說法院一般不太會接受住戶以管委會不盡責為由,認同住戶在訴訟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以,除非管委會的違法程度,已經嚴重到涉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而得由被害人依法請求相關人員賠償,或依法訴追其刑事責任外,如果只是認為管委會未盡到法定責任或區分所有權人所託付之義務者,住戶應該另依公寓大廈管理之規定,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或強制管委會善盡法定職務。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即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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