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依臺灣高等法院六十五年法律座談會結論觀之,董事會之召集漏未通知部份董事致有影響決議結果之虞時該決議當然無效。但若該部分董事即使出席也不會影響到決議結果時,其效力又該如何? 十分感謝您的答覆!
A:
簡亦汎 先生/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您問及公司法第204條有關董事會之召集,漏未通知部分董事,如該部分董事未能出席,會影響會議決議,例如公司董事有五人擬為特別決議事項,其中二人未出席亦未通知,僅有三人出席,雖有三人出席,惟未及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其決議無效。
二、另如董事有七人,其中一人誤寄其址,如未及參加,惟餘六人均參加,?並一致同意某議決案時,依台高院六十五年法律座談會結論認為並非無效(以上請參考台灣省稅務研究會印行,由黃志堅、陳東懋會計師編選之最新公司法法令彙編第491頁,98.10第一版)
三、法律見解可能有不同看法,淺見認為如達到法定之最低門檻,縱有漏未通知,亦僅係程序有瑕疵,尚非決議「內容違法」,淺見以為是撤銷問題,不是無效。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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