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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的原始稿


丹O 發問於 2010-04-01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您好:
我公司請某一設計公司設計廣告用之燈片,燈片內容中的圖檔、logo皆為我公司提供,設計公司負責編排與印刷;我公司也支付對方「設計費」與印刷費。
  日前,我公司因其他用途向對方要完稿的原始檔,對方卻說無法提供,不然就是我公司要支付燒錄費3000元,算是"買斷"的費用。
 請問我公司在不支付對方燒錄費3000元的情況下,是否有使用完稿原始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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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所述內容,雙方係成立廣告燈片之承攬合約,貴公司委託對方設計燈片。但是,有關對方設計完成之檔案到底是否要交付,可能雙方沒有約定,始生此爭議。
二、契約是否有載明清楚對方要提供該檔案予貴公司始算完成工作?若有,當然對方就有提供的義務;若無,是否對方就無提供該檔案的義務?實際上,在契約未約定的情形下,依市場交易習慣而定。換句話說,如果在交易市易及習慣,有必要提供原始檔案予委託人之情況,對造即有提供的義務,至於燒錄費或工本費是否應依市場行情為計價,始稱合理。以上請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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