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因為我哥哥為了公司營運需要一筆錢,相信姊姊的介紹,跟友人借了三佰萬,先開立本票300萬,及拿房子設定給他400萬,但只先給了75萬後,就沒有下文了.現在友人拿著票向法院告我哥.請問我們該如何討還公道
A:
一、該種情形,本票及抵押權所對應之75萬元債權仍然存在。若對方以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是在75萬元及其利息之範圍內,則您哥哥仍有償還之義務。
二、若對方聲請之金額超過75萬元及其利息之範圍,則可向法院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當然是確認超過75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請法院判決確定本票只對應75萬元及其利息之債權,而非300萬元及其利息。若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則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理由也是主張超過75萬元及其利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不可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三、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審理過程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則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四、若已經清償75萬元及其利息,可請求返還本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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