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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關375減租土地問題

有關375減租土地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06-08-02 | | 其他

Q: 一、 數十年前家母承租2塊375減租農地耕作,出租人(福德祠土地)多年前去逝,一直未再選出管理人,原本租金都由村里幹事前來收繳,惟村長(係福德祠成員之一)令其邇後不得再代為收繳,致無管理人或可為代表之人願代收,以致無法繳納,同時出租人亦未依規定以書面催繳告知承租人,應於何時至何處繳納租金,否則將依法終止契約等法定程序,顯為故意拒收租金甚明。
二、 現村長以吾未繳納租金為由將終止契約,村長是否有權終止?吾是否構成積欠地租未繳納而被終止契約?
三、 村長為達終止契約之目的,將家母所種農作物強行拔除,霸佔由自己耕作,日前更得寸進尺將另1塊土地填滿砂石(致無法耕種),欲舖柏油挪作他用時為家母發現制止,但村長揚言妳租金未繳已無權過問,真是如此嗎?
四、 以上村長行為是否構成民、刑事責任?
五、 土地遭政府徵收補償金尚未領取,現寄存於法院,請問多久未領取將會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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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出租人是福德祠土地的管理員,此一三七五租約有無登記?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換句話說,出租人不收或沒人收,你們可以提存或送請公所代收。你們所未支付的租金是否已達二年之總額?
2、村長是什麼身分?與地主有何關聯?
3、村長有可能構成毀損,因為租約是否終止仍有爭議,且未循正常途逕取回之前,不得毀損他人之物。
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這是新的規定。
若是用提存的方式,是舊法的處理方式,是用提存來處理,這部分,提存的期間為十年。超過十年就會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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