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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自願離職但要求以資遣方式資遣


吳OO 發問於 2010-03-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你好,本人經營公司,公司於民國97年底因景氣問題,業務沒有以前好,於是於97年底開全員工會議,告知員工因業務量縮減,工作量減少,公司打算每天減少工時兩小時,薪資則照新的工時計算(薪資較低),當時員工全部都沒有人提出異議,且一直實施現在(已經實施一年多了),但近日有一員工提出因薪資少想離職,要求公司做資遣處理,並要求公司給遣散費及給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問題是:
1. 新的薪資已經實施以一年多,現在這個員工提出離職,要求本公司支付遣散費並以遣散方式處理,
可以這樣要求嗎?
2.若公司拒絕支付遣散費,並以員工自願離職的方式處理(因是他自動提出),於法可以嗎?
3.若公司同意支付遣散費,可以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4.勞動契約若變更,經開員工會議協調,員工是否有多久期限內需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呢?
懇請解惑,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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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珍

律師

安信商務法律事務所

A:  [quote:8913b503be="吳景霖"]你好,本人經營公司,公司於民國97年底因景氣問題,業務沒有以前好,於是於97年底開全員工會議,告知員工因業務量縮減,工作量減少,公司打算每天減少工時兩小時,薪資則照新的工時計算(薪資較低),當時員工全部都沒有人提出異議,且一直實施現在(已經實施一年多了),但近日有一員工提出因薪資少想離職,要求公司做資遣處理,並要求公司給遣散費及給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問題是:
1. 新的薪資已經實施以一年多,現在這個員工提出離職,要求本公司支付遣散費並以遣散方式處理,
可以這樣要求嗎?
2.若公司拒絕支付遣散費,並以員工自願離職的方式處理(因是他自動提出),於法可以嗎?
3.若公司同意支付遣散費,可以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
4.勞動契約若變更,經開員工會議協調,員工是否有多久期限內需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呢?
懇請解惑,感謝感謝[/quote:8913b503be]


您好:

一、 勞工主動終止契約如屬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列之事由者,依同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準用第17條雇主發給資遣費之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符合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則應給付資遣費。
二、 依您所述事實,您與員工間變更勞動契約之時間已超過一年,且員工是自願離職,似無勞基法第14條事由之成立,依法您應不必給付資遣費。以自願離職方式辦理亦屬適法。
三、 勞動契約之變更,員工如認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應自其知悉之日起30日內主動終止契約,否則嗣後即不能再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同條第1項第6款)。
四、 員工乃自願離職,公司雖無給付資遣費之義務,但若公司基於道義而願給付亦無不可,惟此費用並非依法應給付之資遣費性質,所以宜立書面證明其非資遣費,以免員工事後以公司已給付資遣費為由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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