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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留職停薪的各種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6-08-01 | | 醫藥農牧業

Q: 律師您好~
事由:
我在公司工作已經一年有餘
現在已經懷孕六個多月
因有流產跡象及姙娠毒血的疑慮,經醫生建議休養
但事假、病假及特別假已經休完
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公司卻要求要留職停薪一年
我原希望留職停薪至生產完成〈今天十一月初,約三個月),做完月子後即申請復職
但公司不願意留職停薪至生產完成,而是希望至明年五六月,且公司不給產假之薪資

我想請教以下問題:
1.公司可以規定我留職停薪之期限嗎〈一定要以一年為限嗎〉?
2.留職停薪期間,公司有義務要續保勞健保嗎?
3.留職停薪可以不給產假及今年的年終獎金嗎?
4.公司說等我復職時,不可以待原單位,需到時再協商。可以這樣 嗎?
5.勞基法有規定留職停薪之最長期限,但,是否有規定次數呢?

請大家幫幫忙!我真的很難過!
孩子就要出生了,而我連勞保的生育津貼都不知道可不可以領的到!感覺有些被柔性辭退了......真的很無助!
請大家幫幫忙,我感激不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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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勞基法並無相關留職停薪之規定,就女性而言,通常是僅就兩性工作平等法有相關育嬰假規定,否則通常僅是依照公司內部之工作規則探究是否有留職停薪的事由及相關規定。因此下列僅就育嬰假部分做說明:
一、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而且,《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所以公司不可以強制規定留職停薪之期限。
二、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你仍能保有繼續投保全民健保的權利。因為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至於勞保的部分因留職停薪期間你並未工作,所以公司應無義務續保勞保。
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非以下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雇主不得拒絕育嬰留職停薪者的復職: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而且雇主必須在復職30日前通知,並且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基本上,依照前述《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如果不是有法定事由,並且取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不得拒絕留職停薪之員工復職,而且,為了讓員工能銜接原來的工作職位,在《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八條亦規定雇主必須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的教育訓練訊息。其目的就是為確保員工回復原來職務的權利與機會。如果雇主因業務或員工能力未符需求,想要變更其職務內容,亦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所頒布的調動職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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