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公司盈餘分配問題,想查公司帳,如果公司拿外帳給我查,外帳與內帳會差異很多嗎?我手上有一張公司的內帳存款數目,是我手抄的,有辦法讓公司拿內帳給我查嗎?我有公司偷漏稅的證據,可以跟公司談條件嗎?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實務上,所謂內帳係指實際公司營運之帳務,外帳係為假帳。
一、刑罰則
依據商業會計法(98年6月3日修訂)第71條規訂如下: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下罰金:
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2.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3.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4.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5.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二、查帳權利
依據公司法第229條規定,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三、綜上,您可以依據上列規定請會計師查帳,待掌握作假帳證據後,再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提起訴訟,然因為涉及判刑之判決,故實務上對方通常會要求先與您協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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