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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無故離職之薪資給付?


黃OO 發問於 2010-03-19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假使公司有員工突然離職,沒事前告知公司或老闆,
而且走得很突然,沒知會或商討過,離職後公司也聯絡不到他人...
事後該員工突然打電話來,要請領該月份的工作天數薪資...



請問:
1. 薪資如何算呢? 不能不給對吧? 可以扣薪之類的嗎?
畢竟這樣突然離職,造成公司困擾,有沒有什麼條款是對公司著想的?

2. 員工假使沒有跟公司簽訂任何條款,有規定員工要離職時必須要幾天前告知雇主嗎?
假使沒有事先告知雇主而突然離職,公司對於該員工是否有可以約束或懲罰的部分呢?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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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1a73d555d0="黃先生"]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假使公司有員工突然離職,沒事前告知公司或老闆,
而且走得很突然,沒知會或商討過,離職後公司也聯絡不到他人...
事後該員工突然打電話來,要請領該月份的工作天數薪資...



請問:
1. 薪資如何算呢? 不能不給對吧? 可以扣薪之類的嗎?
畢竟這樣突然離職,造成公司困擾,有沒有什麼條款是對公司著想的?

2. 員工假使沒有跟公司簽訂任何條款,有規定員工要離職時必須要幾天前告知雇主嗎?
假使沒有事先告知雇主而突然離職,公司對於該員工是否有可以約束或懲罰的部分呢?


感謝您的回覆[/quote:1a73d555d0]

1.員工未經合法方式無故曠職,依法得為解雇,且無庸發放資遣費.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8 條 (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然於終止勞動契約前之薪資,仍應給付,且不得扣留,此時若公司有因其無故離職而造成損害,需另行請訴請求.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雇主結清工資之意義)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3.公司是否可對無故離職員工求償或懲處,需回歸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倘若貴公司連工作規則均無規範,恐不易向勞工為任何損害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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