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
本人於2005/07/01 到職
擬於 2010/04/31 離職
期間年假執行情況如下 法令規定休假日 實際休假
2005/07/01~2006/06/31 七天 實際休假七天
2006/07/01~2007/06/31 七天 實際休假七天
2007/07/01~2008/06/31 七天 實際休假九天
2008/07/01~2009/06/31 十天 實際休假十天
2009/07/01~2010/04/31 零天 (因未滿一年)
人事於今日告知本年度(2009/07/01~2010/06/31)年假,因未滿一年故為0天!
故未放之特休假 僅有一天。
請問如此計算是否符合法令
謝謝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謂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
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
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因此,即便是於該年度中途離職,
亦應以勞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特別休假。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