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今天下午~保安大隊帶了6個人和搜索票來我家按電鈴~
說是我在露天拍賣上販售的LV內褲(賣了一件)和Juicy手鍊(沒賣出去過)違反商標法
總共帶走了JC手鍊飾品12條和有JC英文字的小包裝盒16個
+CK內褲54件
+LV內褲4件
+Burberry內褲2件....
我想知道的是::
1.這些東西沒有販賣出去.拍網上也只有上架6-7樣.
連同包裝禮盒的數量..都會被算在罰金之內嗎??
CK內褲是幾年前在公館服飾店面買過覺得不錯.
後來發現網路上也有賣.也介紹朋友穿..所以越買越多..才上網想賣掉幾件
因為我一直以為CK和Juicy是很平價的品牌....所以沒去考慮到它的真假
也無犯罪之意
2.大約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呢?? 我需要準備什麼動作或者悔過書??
因為我單親又失業好幾年加上負債累累....
在家偶而賣些女鞋女裝雜七雜八的東西.作為貼補與收入也便於照顧小孩和中風的母親..
尤其最近小孩生上國中費用增加.真的非常窮困
剛剛才爬過文..我擔心民事的部分 金會很多.又牽涉到好幾家??
3.Juicy手鍊真的是幾個朋友去大陸玩時買回來送我的~
我如果跟檢察官這樣說明和說出朋友的姓名是否會害到她們?? (我不想連累到別人)
這位釣魚的網警除了買一套LV情侶內褲(售出350元.賺不到100元).
其餘東西都是來家裡拿走的(有的網拍上沒有賣)這樣也算在內嗎??
4.民事部份 廠商會一一都求償天價嗎?? 那我是不是該早點了結自己算了(除了小小保險金.沒有其他來源)
懇求熟知商標法的大大或者過來人給點建議....非常感謝!!
心急如焚的無知村婦~
A:
您好:
一、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一般說來,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若屬初犯,販賣數量又少,且有坦白之情形,通常可以得到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機會。所謂「緩起訴」,就是對於某些小罪,給予自新的機會,例如給予二年緩起訴期間,只要二年期間不要再犯罪,就視為不起訴了。原則上,不需要太擔心,只要有心向善,檢察官會給予自新的機會的。
二、雖然商標權人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但是應計算其損害與加害之行為係相當。法律上的損失有兩部份,一部份應得利益而未得,一部份是具體的損害。在具體賠償的認定,例如一個東西對於商家而言價值一百元,賣出可賺二十元,若該東西弄壞了,其損失求償可能就是一百二十元。在所述的具體案件事實,應不致於天價求償的問題。因為賠償金額需考量賣的次數及金額,作適度的認定。也許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數倍的賠償應屬合理的,就數千至數萬是屬可能相當的數字。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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