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派駐在大陸的會計
台灣公司惡意徹資,要我將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等攜回台灣(連夜回台,不能告訴工人)
因為還積欠廠商貨款及工人工資
但這是違法>>我會被抓,一輩子都別想進大陸(因家人都在大陸)
經詢問外經辦將資料送往當地村委(政府機構)封存保管
但當我向台灣要工資時他們執意要我將東西交回才發工資
我也寄存證信函併附上出勤打卡記錄
台灣公司還是不付
我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此為勞動基準法第26條所明定。茲因雇主預扣薪資,顯然違反前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您可逕行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此外,您未依公司指示將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等攜回台灣而係將之送往當地村委處保管,因您係負責保管上開物品之人,可能會涉及背信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參酌。
如有疑問,尚祈不吝來電賜詢。
博威法律事務所
余欽博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