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本人於98.3.20到職於O公司(旅宿業)的總公司辦事處
因為公司的職務調動要我轉調於公司旗下子M公司(婚紗業)
6/1時 轉調於M公司
現在老闆要把M公司收起來
是否可以要求給予
遣散費
若是不給公司是否要安排調任?
因誤這樣不屬自願離職
若是這樣公司到底違不違法阿
有保障到這方面的勞工權益的法案嗎
請律師撥空解惑 謝謝
A:
您好,
公司歇業而需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關係仍需給付資遣費,且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需合併計算(即調派前之工作年資與調派後之工作年資需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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