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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


王OO 發問於 2010-03-16 | 高雄 | 服務業

Q: 您好~有人向我借錢共45000元,没簽本票及借據,拿現金的,我没收利息還讓她按月攤還,每個月還5千元,有履約3個月(用轉帳的)則避不理會,經電話、簡訊和寄發存證信函皆不理會,我該如何呢?難道一點辦法都没有嗎?請您幫忙解決疑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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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嘉甫

律師

A:  [quote:4752540c14="王小姐"]您好~有人向我借錢共45000元,没簽本票及借據,拿現金的,我没收利息還讓她按月攤還,每個月還5千元,有履約3個月(用轉帳的)則避不理會,經電話、簡訊和寄發存證信函皆不理會,我該如何呢?難道一點辦法都没有嗎?請您幫忙解決疑惑,謝謝![/quote:4752540c14]

王小姐妳好:
1.他人向妳借貸45000元現金,未簽本票及借據,只還3個月各5000元就不理會,此涉及如該借用人將來
就借款之數額有爭執(如抗辯只借15000元)時,妳就必須舉證(如人證)借款金額有45000元之假設性
問題.
2.如妳寄送之存證信函得以送達該借用人(即有收受)時,會建議妳可待借款金額均已屆清償期後一併
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蓋因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規定,如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送達後20日
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將來妳便可持此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
3.倘若債務人就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支付命令無法送
達時,你須另行起訴以確保債權,惟此時你就須正視1.之假設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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