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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對債務強制執行有異議要如何處理


邱OO 發問於 2010-03-16 | 台中 | 服務業

Q: 您好:我因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成為前夫的債務人,之前因在工作中,被依法以扣薪1/3的方式償還,但因目前失業,所以沒有再扣款, 後來前夫請求扣我的銀行存款, 但是那筆錢是我維持失業生活所必需, 我可否向法院申請撤回以保障我的生存權呢, 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請呢? 是不是要另外提民事訴訟,還是向執行官聲名異議就可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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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對於強制執行,法律上為保障債務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維持生計等要求,於強制執行法第52、53條定有酌留生活必需物及禁止查封之動產之規定。
二、若是對於執行名義本身並無意見,而是認為強制執行之程序、方法等有侵害到自己或親屬之生活權利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
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
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
燃料及金錢。
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
或超過三個月。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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