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離婚,法院判決小孩的監護權為前夫所有,而我有探視權,然我依法院判決的探視時間去探視小孩前夫家中都沒有人,無法探視小孩,日前聽親友建議去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要我繳執行費3000元,我問書記官是否繳執行費3000元以後定期的探視都可以強制執行,書記官說只有執行一次而已,下次要再強制執行要再繳執行費3000元,請問是否繳一次錢只能看一次呢? 可以申請"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這樣的連續罰款嗎?
律師
A:
您好:
如果您所提到的:「申請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係指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的規定,那麼問題的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因為該條規定所稱的「定期履行」係指法院為促請債務人履行債務所訂定的履行期間,而非本件中債務人應重覆履行的循環時限,所以您可能無法依照該條規定,達到您所預期的效果,只不過可以依據該條規定,迫使債務人履行該次(當月)讓您與子女會面的義務而已。
因此,如果這種情形一再發生,或許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調整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甚至要求改訂監護權,即使最後可能仍然無法取得監護權,至少可以得到比較有利於自己的會面方式,更可以因為法院公權力的介入,迫使或嚇令對方尊重您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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