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最近想要離職也已經提出,目前尚未有任何的否定回覆,但公司人事有提出一條,
在員工守則裡寫到離職期需二個月,因為在當初去上班時有簽了一份類似我已經看過本公司的員工守則並同意遵守的文件
請問
1.我有一定要遵守公司二個月的離職期嗎?
2.我們沒有簽任何相關工作年限的合約,如果公司人事拿此條來規定我一定要再做二個月才能離職,我該怎麼應對或是該怎麼去解決呢?
3.若是我一樣按照提出的日期離開公司,他可否告我?或是不發給我薪資?
請協助解答。
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參照)。就勞工之終止勞動契約,則於同法第14條、第15條定有明文,可知若非同法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外,原則上,勞工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僅如未於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期間預告終止時,可能對雇主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又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即便雇主得主張損害賠償,亦不得先行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否則即與該規定有違。
三、若公司對於未預先提出離職有違約金之約定,公司可能提告,建議可先與公司協調,可否分期給付,如果協調不成者,待公司訴諸法律途逕時,再跟法官說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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