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立同意書人 小民 茲因投保貴公司第8200797192號保險,本次因98年2月6日至同年5月6日之事故而向貴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本人了解本次事故並非投保後所發生的疾病,並非貴公司之保險責任,今由貴公司給付新台幣2萬元整,本人同意並聲明放棄就本次事故所生之其他一切請求權,不再爭議 嗣後理賠申請請均依契約條款釣條款約定,不得援例辦理. 口說無惑.,特立此書為據. 另外我是精神病患者,請律師回答和解書的內容,怎麼讓他無效(和解書)我是注意力不集中而簽是不是依民法第七百三十八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向法院申請徹銷呢?還有根據民法第一百十七條要第三者同意,這和解書才有效力呢?如果說要徹銷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呢? )
A:
你好,以下為回覆前述提問:
根據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因此,除非您能證明在簽訂該和解書是處於無意識或是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外,否則原則上該和解書仍是有效的。另外如您未為監護或輔助監護之宣告,原則上並無須經第三人代理或同意之題題。而且依您所說的情形,可能也無法主張民法第738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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