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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電子郵件有証據力嗎


邱OO 發問於 2010-03-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我多年前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經法院判決歸前夫,近日接到前夫電話,表示願將小孩的監護權讓給我,前夫隨即寫了一封電子郵件表明放棄監護權,不料之後前夫又反悔,表示不願意履行當時的郵件內容,請問我可以以電子郵件當証明,去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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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fdae140357="邱美珍"]您好:我多年前離婚,小孩的監護權經法院判決歸前夫,近日接到前夫電話,表示願將小孩的監護權讓給我,前夫隨即寫了一封電子郵件表明放棄監護權,不料之後前夫又反悔,表示不願意履行當時的郵件內容,請問我可以以電子郵件當証明,去法院申請改定監護權嗎?[/quote:fdae140357]

您好:
1.監護權能否拋棄?
依據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此項因身分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性質上固不得拋棄, 但夫妻協議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原則上由夫任之,亦得約定由一方監護。於此情形下,他方監護權之行使,即暫時停止。此與親權之拋棄尚屬有別。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至原判決所贅列其他理由,無論是否允當,要與裁判之結果,顯無影響。
故論理上,您前夫拋棄監護權,似乎無效.
但同依上開實務見解, 您前夫係對您表示拋棄監護權,故似可解釋您之監護權回覆.

2.而無論是否可如上解釋,基本上您前夫之行為恐已有不適任監護人之事實,故當然可引電子文件為證據,證明前夫之行為不當.

3.最後,電子文件亦為準文書,故當然可成為證據,並具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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