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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書無效嘛?


林OO 發問於 2006-08-01 | | 其他

Q: 請問律師:
因朋友向我借貸20萬元整,當初有寫了借據,後來寫了一張讓渡書給我換回原本的借據,讓渡書上也 有雙方簽名、按手印。讓渡書內容如下:
「本人於95年5月20日向林靜雯小姐借款二十萬元整,今日因無力償還,故將本人座落於高雄市左營區博愛四路405號2樓之3,租屋內所有擺設物品(含電器.沙發.桌椅.燈具.爐具.冰箱.冷氣.洗衣機.熱水器.伴唱機.電腦.濾水器等.........)讓渡給林靜雯小姐以抵本人之借款。
為恐口說無憑,今特立此讓渡書一式兩份,本人與林小姐各持一份,以確保雙方之權益,並將本人房屋鑰匙交給林靜雯小姐以方便林小姐前去前列地址取物。
爾後林靜雯小姐不得再就前項之借款再向本人索討,並歸還本人前項借款之借據。」


但我前往此住址取物的時候,裡面的管理委員卻不讓我進入,說要告我私闖民宅,原因是因為此債務人也欠此大樓158萬元,對方說他們有設定假扣押。但是,事實上法院也還沒執行,我也到過法院問過,法院的書記官和律師也都叫我們直接前往搬東西就行了!當地管區也一直要我們提示出法院的証明,問題是法院回答我們有這張讓渡書就行了,會同管區員警向他說明,他也一直護著對方,我每天就這樣法院、警局、債務人家這樣來來回回跑了N遍,就像球一樣被踢來踢去,請問我應該怎麼辦呢?


PS:求求你,幫幫我這小女子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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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所稱讓渡書應係一種代物清償(民法319條)之約定,台端確實有權依有效之讓渡書直接取物。但若原借款債權並非真實,可能涉及損害債權罪(刑356條)及侵權行為(民法184條),併此提醒。
二、若管理委員會或其受僱人以法令或合法之規約與社區管理辦法為依據阻止台端單獨進入社區取物,可協調原債務人(即屋主)一同前往取物(若管理委員會或其受僱人在無法令或合法之規約與管理辦法為依據之下,擅自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禁止所有權人或經所有權人同意之人入屋取物,「可能」涉及刑法304條之強制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參照)。
三、若原債務人不願意配合協同取物,造成台端無法入社區取物,應認為原債務人之代物清償約定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台端亦可以讓渡書對原債務人起訴請求交付,並於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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