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小吃店上班,上班前講好月薪是25000,工作幾個月後我見生意不好工作意願很低,經老闆協商後離職,但2月份的薪水被扣除了約二分之一,很想要追討...但由於是只有3~4人的小吃店,老闆沒有保勞健保,且上班的時候也沒有簽署什麼文件
請問
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追回我的薪水,另外我可以要求老闆幾付資遣費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雖然只是三、四人的小吃店,但是您與小吃店老闆還是成立僱傭契約,老闆不能無故扣除二分之一的薪水;僅管沒有勞健保等資料,但是仍然可以之前薪水給付之方式及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您可以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請求漏付的薪資。因為是雙方協商後離職,可能就不能請求資遣費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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