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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契約是否有效問題

契約是否有效問題


小O 發問於 2010-03-0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尋找研發替代役期間,面試了兩家公司,以下稱A公司及B公司。其中,我較滿意B公司所提供的工作內容及福利,但面試B公司後,過了好一段沒有再通知我,我以為B公司不會上了,因此答應了A公司,並簽約了。但是又過了一個多月,B公司通知我錄取了,我很開心,並且決定去B公司,但問題來了~
問題是這樣的,A公司合約上有提到,若違約需賠償兩倍的簽約金當為懲罰金(也就是還5萬再賠10萬,共15萬),但是第三1點提到「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也就是說:

1.若A公司還沒匯簽約金給我之前,此合約書就不生效?
2.我查過戶頭之後確定他還沒匯錢進來,因此,如果我把帳戶先停掉了,再跟A公司說我不去了,這樣也不需賠償?

========================A公司合約內容如下========================================================================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為適應業務需要,依據內政部所頒之『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聘請XXX先生(下稱乙方)為甲方之研發替代役員工,雙方訂立條款如下:

一、聘用期間: 自報到日起至研發替代役結束止。
二、聘僱報酬: 每月薪資為新台幣XXXXX元整。
三、簽約保證金:
1. 於雙方簽立本合約書後,甲方將支付乙方新台幣五萬元為簽約保證金以保障本合約得以實現。
2. 如甲方於聘用期間前表示不願意聘用以方為員工或乙方於聘用期間前表示不願意或不能至甲方工作時,應支付上述簽約保證金之二倍為違約懲罰金。
四、依甲方規定,凡新進人員必須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不調薪,經甲方評鑑後成為正式人員。
五、依甲方福利章程,乙方每月休假......
六、...
七、解約:
1....
2....
3....
4....
八、...
九、聘僱期間,若有任何勞資糾紛,雙方應以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合約生效:自雙方簽約日起為本合約之生效日。
十一、其他:
1. 乙方應遵守內政部所頒之「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及有關法令處理。
2. 乙方有維護甲方榮譽機密之義務
3.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章,如有違反而致甲方蒙受損害時,乙方應依甲方有關規章負責賠償損失。
====================================================================================================================

補充: 先停掉帳戶再通知他的原因是怕我跟A公司說我不去之後,A公司立刻匯5萬元進來,如此A公司便有理由要我依照合約賠錢。

學生是有了「就算要付出10萬元也要去B公司」的打算,但十萬元對學生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還沒出去工作就先賠10萬元,家人也很難接受,希望能夠避免。

請問律師大人,學生該怎麼做才好?
非常感謝您耐心的看完這一篇!

瀏覽人數:5805
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1、依據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只要您與A公司針對該契約意思表示一致時,
除非雙方另有在條件成就後契約才生效之約定,
否則契約已經成立有效,
而非以A公司是否已經履行匯款約定來判斷契約生效與否。
2、題示情形而言,該契約條款並沒有就違約金給付之問題,
限制是A公司須先支付簽約金契約始生效為條件,
因此即使A公司尚未支付您簽約金,
亦有可能據此條款向您求償。
但該條款仍有其餘解釋空間,不能一概而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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