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就職的公司因為景氣低迷而打算結束營業. 有以下問題請教
1. 我想知道公司該如何跟我結算遣散費,本人是從民國 93年 9月份到職. 我應該注意那些權益.
2. 公司在進行新制退休制度時,是否該結算舊制的年資? 因為公司到現在仍沒有跟我們員工進行結算,又結算後,對於目前公司要關閉的遣散費計算有什麼影響.
以上
謝謝
A:
1、依據勞動基準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公司應將您的資遣費分作舊制與新制兩階段計算,
舊制自任職日起算到94年6月31日,
每滿一年應發給一個月的平均薪資;
新制則由94年7月1日起算至遭到資遣日,
每滿一年應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薪資,
如有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之。
2、公司若欲資遣您,應給予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或預告工資,並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3、若公司於積欠薪資未給而倒閉,
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墊償
(舊制之資遣費包含在墊償範圍內,但新制部分的資遣費,
因為已有勞工退休金專戶,故不包含在墊償範圍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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