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公司有一位員工在98/11/2口頭請辭,並告知另請他人,11/3經同事催請並又回來工作,但於11/9又說不做了,之後便收到該員的存證信函,反控公司違法解雇並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勞保損失費...等,
又該員多年前進入本公司時自恃己加入理髮職業工會保險並為職業公會幹部,拒絕加入本公司勞工保險,於是本公司與該員簽訂承攬契約,且該員並於98年領取職業工會勞退老年年金,此案經勞工局協調不成立,現已收到法院簡易庭通知。之後該如何處理,請撥空回覆。謝謝。
A:
[quote:43c5cdd951="吳清陽"]您好:
公司有一位員工在98/11/2口頭請辭,並告知另請他人,11/3經同事催請並又回來工作,但於11/9又說不做了,之後便收到該員的存證信函,反控公司違法解雇並向公司要求資遣費、勞保損失費...等,
又該員多年前進入本公司時自恃己加入理髮職業工會保險並為職業公會幹部,拒絕加入本公司勞工保險,於是本公司與該員簽訂承攬契約,且該員並於98年領取職業工會勞退老年年金,此案經勞工局協調不成立,現已收到法院簡易庭通知。之後該如何處理,請撥空回覆。謝謝。[/quote:43c5cdd951]
您好:
一 根據您所述,由於該勞工係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離職,除非其能證明有勞基法第14條之情形,否則依法不能向貴公司 請領資遣費(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
二 若該員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則該員再向貴公司請求勞保損失費,我想是有問題的.
三 既然已收到傳票,建議依法撰狀回覆,要求該員舉證證明其主張,屆時並到院向法官說明,以維護貴公司權益.
四 以上請卓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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