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長, 新任董事長要求公司委任之會計師交接並說明公司相關財務稅務憑證,因為公司所有憑證皆存放於會計師事務所,並委任其辦理稅務申報,包括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出資種類明細等,會計師拒不交接說明, 請問其是否涉及違法?
謝謝!
A:
您好:
一、公司與會計師之間所乃類屬於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五四〇條規定:帀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依民法第五四一條第一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受任人。
二、因此,就所屬情形,如果委任關係終止時,受任人亦應報告相關委任事務之狀況,否則即有違反委任義務之可能。就民事責任而言,若因未報告或交接而造成損害,亦可能有損害賠償之構成。
三、可建議先行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委任人之主張,俟會計師回函後,是否有滿足公司之主張,而再進行下步之法律主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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