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公開儀式宴請.這樣算是結婚嗎
因理念不合分開.這要可以告 惡意遺棄 or 不履行同居義務 嗎
A:
您好:
一、依現行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且該條文依民法親屬篇施行法規定自 97 年 5 月 23 日起生效,故自該日起民法第 982 條修正改採登記婚制度,結婚當事人應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二、然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前民法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依法務部97 年 4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0970700201號函示: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982 條採登記婚制度之規定,自 97 年 5 月 23 日正式施行,惟於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之儀式婚,縱未辦理結婚登記,於 97 年 5 月 23 日後仍為有效。請協助宣導並轉知所屬。
可知於 97 年 5 月 23 日前結婚,具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要件者,其結婚即有效力,不因修法而影響。
來文所述,未告知舉辦公開儀式之日期,故請參照上開說明。
三、雙方因理念不合而分開,如未有正當事由,則可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於勝訴後再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裁判離婚。
王銘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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