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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之送達效力

支付命令之送達效力


陳OO 發問於 2010-03-03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支付命令如已送達於債務人之住所,由其同居人(債務人之弟)代收,是否有送達效力?例如:
債務人否認有收到(否認代收人有將支付命令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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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故,若債務人同居之胞弟代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無論其弟是否實際轉交予債務人,均發生送達之效力。

謹回覆如上,請參考。

李慧芬律師

蔡坤鐘

律師

萬邦法律事務所

A:  題問情形法律上稱為補充送達,
其要件為: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2、補充送達之對象須為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3、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4、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非他造當事人。
如符合上開要件,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
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發生送達效力。
故您所問的情形,除非債務人的同居人與債務人間亦為對立的他造當事人,
否則亦應發生送達效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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